官银峰、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8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最久罗巧张士光 
【审理法官】周最久罗巧张士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官银峰;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官银峰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官银峰 
【当事人-公司】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官银峰 
【被告】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官银峰与三加壹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三加壹公司APP的注册用户与三加壹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官银峰为注册APP而向三加壹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支付的,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官银峰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并非基于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官银峰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宋世亮的加盟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以证明其促成了宋世亮在三加壹公司投资10万元。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官银峰与三加壹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官银峰请求的员工用车押金款15000元,官银峰主张,该15000元是因为三加壹公司强制要求每个员工需要完成5个APP(每个3000元)所缴纳的,本院认为,三加壹公司APP的注册用户与三加壹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官银峰为注册APP而向三加壹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支付的,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官银峰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并非基于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官银峰可就该15000元另行向三加壹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官银峰主张的提成,官银峰主张,其提交的加盟合同的第四条显示,其提成应按照10%计算,但根据官银峰提交的加盟合同,其中并没有上述条款。
官银峰主张,三加壹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提成,并承诺按照10%的标准向其支付剩余的提成,但官银峰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因三加壹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吕志良的投资提成,官银峰在职期间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官银峰主张的吕志良的剩余投资提成不予支持。官银峰在二审中提交了宋世亮的加盟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上述证据显示,其促成了宋世亮在三加壹公司投资10万元,因此,三加壹公司应按照6%的标准向其支付提成,即为6000元。  综上,上诉人官银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29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294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官银峰支付提成6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官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
由被上诉人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2:53:35 
官银峰、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68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官银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香轩路某某君豪阁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M7120。
     法定代表人:谢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官银峰与被上诉人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加壹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三加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官银峰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三加壹公司支付宋世亮投资10万元和吕志良投资10万元的提成12150元;2、请求判决三加壹公司返还员工用车押金款15000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三加壹公司未作答辩。
     上诉人官银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加壹公司支付宋世亮投资10万元和吕志良投资10万元的提成12150元;2、三加壹公司返还员工购买公司的激励股权10000元;3、三加壹公司支付员工用车押金款15000元;4、三加壹公司返还2018年8月4日无故扣掉的5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官银峰股权激励款1万元;二、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官银峰克扣的工资5000元;三、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官银峰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7500元;四、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官银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38.5元;五、驳回官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查明,官银峰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宋世亮的加盟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以证明其促成了宋世亮在三加壹公司投资1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官银峰与三加壹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官银峰请求的员工用车押金款15000元,官银峰主张,该15000元是因为三加壹公司强制要求每个员工需要完成5个APP(每个3000元)所缴纳的,本院认为,三加壹公司APP的注册用户与三加壹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官银峰为注册APP而向三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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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支付的,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官银峰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并非基于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官银峰可就该15000元另行向三加壹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