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等与黄顺阳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大众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黄顺阳;深圳市鼎维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黄顺阳深圳市鼎维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顺阳 
【当事人-公司】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鼎维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董春晓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胡萍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董春晓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胡萍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惠董春晓胡萍 
【代理律所】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黄顺阳;深圳市鼎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在二审诉讼阶段,哈穆沙德公司补充提交了五组证据:一、天福茗茶旗舰店、浙茶集团等茶销售网站信息,表明糕点、糖等是茶饮的常用配食,众
多茶企同时经营茶、糖、糕点类商品。《稻香村集团与中国茶叶老字号强强联合打造新中式茶点》等报道,表明茶与糕点、糖搭配食用是消费者的普遍习惯。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重合,关联性密切,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二、《亲爱的蜂蜜茶》信息等,用以证明蜂蜜是消费者饮用茶时常用的搭配,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体方面密切相关,构成类似商品。三、吴裕泰销售信息、喜茶等茶饮品牌产品销售信息等,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在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四、雀巢、星巴克、大众点评网等信息,知名咖啡品牌均同时销售冰淇淋、糕点,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五、鼎维公司、黄顺阳作为代理机构恶意抢注诉争商标的证据。深圳市国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信息及等,用以证明该公司代理了大量商标注册业务,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    鼎维公司、黄顺阳补充提交了四组证据:一、哈穆沙德公司的商标注册登记信息,用以证明黄顺阳、鼎维公司申请注册扩大商标范围是自我保护行
为,并非恶意抢注。二、鼎维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信息,用以证明黄顺阳在2017年5月24日受让鼎维公司50%的股权,不可能在2013年主导诉争商标的所谓抢注行为。三、深圳市国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该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6月1日,不可能在2013年代理注册诉争商标。四、商标转让公告信息,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并非哈穆沙德公司原始注册取得,而是从WOC现实有限公司受让得来,哈穆沙德公司所称该商标对企业有特殊意义的相关陈述不可信。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一、关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均为字母组合“WHITTARD”。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诉
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商品中的不同组,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蜂蜜;糕点;冰淇淋”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可可;咖啡;可可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体等方面高度重合,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且哈穆沙德公司在其开设的多家门店中,长期将“糖;蜂蜜;糕点;冰淇淋”与“茶;可可;咖啡;可可饮料”等同时进行销售。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糖;蜂蜜;糕点;冰淇淋”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认为两者的商标持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糖;蜂蜜;糕点;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二、关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本案中,哈穆沙德公司上诉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益,故哈穆沙德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哈穆沙德公司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酵母;酱油;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冰淇淋;米果;糖;蜂蜜;糕点;馅饼;面粉;方便面;玉米花;豆粉”商品上在先使用了“WHITTARD”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根据在案证据,哈穆沙德公司在中国国内
的代理商名称为安薇塔公司(AnnvitaTeaCompany),其在全国各地经营的企业包括:上海安薇塔餐饮有限公司、安薇塔(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尽管其部分专卖店的招牌显示了“WHITTARD”,但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哈穆沙德公司已将“WHITTARD”作为商号使用在“调味品;酵母;酱油;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哈穆沙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穆沙德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域名权益的主张,哈穆沙德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www.whittard”域名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投入使用且已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生产经营领域中形成一定影响,从而使相关公众对该域名与哈穆沙德公司已经建立起对应关系。故哈穆沙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故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哈穆沙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部分事实认定不当,结论错误,应予撤销。哈穆沙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105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8]第257731号《关于第12733158号“WHITTAR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针对第12733158号“WHITTARD”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26:03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深圳市鼎维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鼎维公司)。    2.注册号:12733158。    3.申请日期:2013年6月8日。    4.
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调味品;酵母;酱油;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冰淇淋;米果;糖;蜂蜜;糕点;馅饼;面粉;方便面;玉米花;豆粉。    7.诉争商标在二审诉讼期间转让至黄顺阳名下。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简称哈穆沙德公司)。    2.注册号:3103233。    3.申请日期:2002年3月1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可可;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257731号《关于第12733158号“WHITTAR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    作出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哈穆沙德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认证的威塔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及年度申报表复印件及翻译;    2.百度百科对哈穆沙德公司及旗下WHITTARD的介绍;    3.哈穆沙德公司部分全球合作经销商统计表及翻译;    4.从安薇塔英国茶体系网站打印的关于哈穆沙德公司、哈穆
沙德公司原代理门店及WHITTARD茶室的介绍;    5.2010-2015年哈穆沙德公司WHITTARD品牌店在中国大陆的分布情况及大众点评上部分关于WHITTARD在安薇塔茶屋销售的图片;    6.经公证的安薇塔关于哈穆沙德公司及W图案商标的介绍公证书;    7.经公证的大众点评网、豆瓣网、新浪博客等网站关于哈穆沙德公司W图案在国内的使用证据;    8.部分2010-2013年哈穆沙德公司及旗下公司威塔德贸易有限公司/威塔德切尔西出具给厦门保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部分发票、包装单/出口货运单、报关单及翻译;    9.从国家图书馆提取的和中国知网下载的部分关于WHITTARD品牌的报道;    10.部分书籍对哈穆沙德公司及WHITTARD品牌的介绍;    11.百度、搜狗、淘宝网等以“WHITTAARD”为关键词检索的结果及部分网站对哈穆沙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WHITTARD品牌的介绍;    12.2017年7月3日英国驻华大使馆在相关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就关于哈穆沙德公司及其WHITTARD品牌的介绍和知名度出具的函件、网络关于WHITTARD品牌随英国首相访华的报道;    13.从星巴克和COSTA打印的其销售的茶、咖啡及糕点等饮食产品的介绍;    14.中国万网查询的whittard、uk域名注册信息及哈穆沙德公司的使用情况打印件;    15.台湾古典玫瑰园及台湾光华杂志网站打印的关于其与哈穆沙德公司的WHITTARD合作的介绍;    16.中国时尚品牌网对古典玫瑰园和
WHITTARD品牌的介绍以及美食节、糖酒快讯网、新浪博客等关于双方合作的报道;    17.WHITTARD天猫旗舰店的品牌故事介绍和产品信息以及搜狐网等网站的报道;    18.搜狐等网站关于“糖;蜂蜜”等用于“茶;咖啡”调味品的部分报道;    19.现代汉语对“茶点”“茶食”“点心”的解释;    20.雀巢品牌、COSTA及其他国内新晋流行茶饮品牌的产品信息;    21.京东、淘宝、沃尔玛、家乐福截取的引证商标商品和诉争商标商品销售的界面;    22.鼎维公司及深圳市国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和国立信代理的深圳市时代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的500余件商标基本信息。    哈穆沙德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