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8.20
【字 号】哈价经发[2013]78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中型车报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13〕78号)
哈尔滨哈达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你单位停车场(南岗区学府路279号院内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划备案的300个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按下列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小型机动车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15分钟至2小时,按照3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收1元,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夜间时段(20:00-8:00)6元/台次; 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台。
  2、其他车型实行计次收费,按下列政府指导价幅度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型
白天8-20时(元/台)
昼夜停车(元/台)
中型车
4-6
7-9
大型车
7-9
10-12
超大型车
10-12
22-24
  对于长期停放的用户,你单位须与其签订车辆停放合同及其双方协议收费价格,可按月、季、年计收。
  二、你单位须以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人员上岗收费须佩戴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收费员证,示证收费。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票据。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另行申请。
  此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