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6.04.13
施行日期
2006.04.20
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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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随着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深化,以及车辆通行费、保险费、企业经营管理等费用的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成本大幅上升。为适应道路运输市场的情况变化,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道路旅客运价,修订颁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道路旅客运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改善道路旅客运价结构。
  (一)放开各类包车客运运价,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承运双方协商议定。
  (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可以在20%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实行道路旅客运价备案制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旅客运价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浮动的道路旅客运价以及旅客票价均需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行。
  (四)取消春运、夜班车等各类运价加减成的规定;取消代客车运价、货车捎客运价、直达和普快客运价、城乡客班车运价、旅游客运价价目,减少运价档次。
  (五)取消道路旅客运价外加收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调整道路旅客运价,疏导运价矛盾。
  (一)我省道路旅客基本运价由现行每人千米0.068元提高至0.08元,班车客运的分类运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二)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车辆通行费分摊办法,客车通过收费道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全省统一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
  三、修订并重新颁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本次道路旅客运价调整改革方案,重新修订颁发《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详见附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运价调整和改革的各项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价格备案制度和实行明码标价,加强对道路旅客运价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中型车报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旅客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及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最新《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交
通营运里程图》未标明营运里程的以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四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七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
  第八条 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1.10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过人员应购买半价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购买半价票。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员、公安民警凭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人民警员伤残抚恤证》购买半价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持半价票的旅客应供给座位,免票儿童不供给座位。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条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运价。基本运价每人千米0.08元。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班车客运运价详见《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表》(附表一)。班车客运运价中包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保障金。班车客运运价可以上下浮动,上下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四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五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第六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十七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由班车客运运价(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
费、车辆通行费和旅客站务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旅客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客运附加费]×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其中: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每人千米0.02元(农村客运线路客票附加费每人千米0.01元);旅客站务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二十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满0.2元进整为0.5元,尾数满0.7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包车客运运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一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16元。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待遇的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