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自备铁路货车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2.18
【字 号】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自备铁路货车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 2000年12月18日)
郑州铁路局,太原、大同、临汾、石家庄铁路分局,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044次)精神,为了减轻租用自备铁路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发送货物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租用自备车的费用负担,理顺自备车的相关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对自备车收费统一管理之前,决定适当降低自备车的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备车租车费标准
  自备车在同一铁路分局辖区内运营,不分运输距离远近,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计算,租车费为每吨公里2分;超出同一铁路分局辖区外运营,也不分运距远近,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计算,租车费为每吨公里1.5分。
  二、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等收费标准问题
  自备车集中管理费以我局《关于清理整顿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1
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郑州铁路局收取的自备车集中管理费以我局晋价工字[2000]第1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自备车定期检修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关于请停止执行辆管[1998]88号文件的函》(计司价格函[1998]118号)的规定,自备车定期检修费可暂按北京铁路局京铁辆[1993]15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大同铁路分局对自备车实行地面全程监管和维修的收费,以我局《关于在地面全程监管和维修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工字[1997]第34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三、降低自备车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后,自备车主仍应向租车方提供完好的车辆;铁路有关部门也应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工作量。
中型车报价  四、自备车主、铁路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致力于挖潜提效,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对自备车的需求情况组织好自备车的运营。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自备车相关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超价和变相
改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七、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要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收费标准。
  八、任何部门和单位,今后不得要求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代收管理、劳务等性质的费用。
  九、以上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