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05.20
施行日期
2005.05.31
文号
渝价[2005]267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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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渝价[2005]267号 2005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以外的其它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计算我市公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原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制定跨区县(自治县、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未核定的营运里程,由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三、里程计算
  计费里程按经济原则确定,班车客运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因交通管制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绕道行驶的按实际里程计算。班车营运线路站(点)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九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 票价、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含)以内,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作价原则进制;超过10元,尾数按“四舍五入”的作价原则进制。浮动票价的尾数进制亦按以上原则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卧铺客车分为:高三、高二、高一、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路运价类别
  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结合我市实际,分为高等级公路运价和其它等级公路运价。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运价为高等级公路运价;三、四级及等外公路运价为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班车客运和普通定线旅游车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运价
  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是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
  其它等级座席客车及卧铺客车运价按不同车辆类别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按合理比价确定。基本运价及加成后各种车型运价(见附表一)。
  三、其它等级公路运价
  其它等级公路的客运班车,可在相应车型高等级公路运价基础上的30%以内加成。
  四、班车浮动运价
  班车客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运市场的需求,在规定时限内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相应客车等级运价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票价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五、营运线路中有跨高等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加总计收。
中型车报价  第十五条 旅游班车运价
  旅游客运是为旅客观光、游览、休闲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旅客运输,其线路一端位于旅游景点。按照将运价上浮折算为票价上浮的计算方法,旅游车客运票价可在相应客车等级票价基础上加成20%。
  第十六条 跨省班车运价
  跨省、市旅客运价,按毗邻省(市)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在票价出
现差异时,由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价
  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商定,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由旅客负担。
  通行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原则上应据实计收,也可按车辆通行费标准分摊为人千米费率,计入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
  第二十条 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
  基本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六章 旅客票价
  第二十一条 旅客票价的构成
  旅客票价由客运运价、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组成。
  公式一: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分段里程]十Σ车辆通行费十旅客站务费
  公式二:旅客票价=Σ[(车型运价十客运附加费十通行费分摊率)×分段里程]十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随车售票不得加收旅客站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凭民政部制发的相关证件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核定票价的50%计算。
第七章 行包运费
  第二十三条 行包系指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行李或物品。每一名购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体积不能超过30立方分米。行包超过免费携带部分,每增加50千克,购车票1张(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见附表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路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汽车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能解释。
  附表一: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    客车类型    │  客车等级  │高等级││            │        │  公路运价  │├──────┬─────┼────────┼────────┤│ 座席客车 │ 大中型 │普通(基本运价)│0.12      ││      │     ├────────┼────────┤│      │     │   中级   │   0.17   ││      │     ├────────┼────────┤│      │     │   高一   │   0.21   ││      │     ├────────┼────────┤│      │     │   高二   │   0.24   ││      │     ├────────┼────────┤│      │     │   高三   │   0.29   ││      ├─────┼────────┼────────┤│      │  小型  │   普通   │   0.13   ││      │   
 ├────────┼────────┤│      │     │   中级   │   0.17   │├──────┼─────┼────────┼────────┤│ 卧铺客车 │ 大型客车 │   普通   │   0.19   ││      │     ├────────┼────────┤│      │     │   中级   │   0.23   ││      │     ├────────┼────────┤│      │     │   高一   │   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