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价发〔2014〕39号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荆门城区经营性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荆门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型车报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荆门城区城市道路停车以外的、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
场;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设施的配套停车场、政府主导或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经营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
三、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按车型计时收费,机动车车辆分为三种类型: 摩托车、中小型车、大型车。具体收费标准:
摩托车:每泊位1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3元;
中小型车:每泊位2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9元;
大型车:每泊位3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1元。
车主长包车位的,停放服务费在不超过规定的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合同约定。
四、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医院、高等院校所属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
六、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等方式标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他有关规定,按《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荆门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16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东宝区、掇刀区、
漳河新区物价局。
荆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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