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09
【字 号】沪发改价管[2009]016号
【施行日期】2009.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同意本市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发改价管[2009]016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商请再次启动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09]509号)收悉。
  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和本市实施上海市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对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按照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文)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的运价。具体通知如下:
  一、运价调整范围
  本市配置使用顶灯及计价器的中、小型出租汽车。
  二、运价调整标准
  1、市区出租汽车:
  小型客车,起租费由11元调整为12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每公里2.10元调整为2.40元。
  中型客车,起租费由16元调整为17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每公里2.10元调整为2.40元。
  2、区域性出租汽车:
  起租费由9元调整为10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每公里2.10元调整为2.40元。
  3、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仍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1998]088号)和《关于核定本市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试行运价的复函》(沪价公[2001]005号)执行。
  三、运价调整自2009年10月11日起执行,并于11月1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中型车报价
  请你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专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