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13
∙【字 号】湘价商[2009]97号
∙【施行日期】2009.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价商[2009]97号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价检[2009]6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服务的力度,增进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价格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达到规范价格行为与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我局制定《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价检[2009]64号),做好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要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对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规范管理,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活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价格服务的力度,增进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了解,同时把价格服务与价格监管结合起来,促进价格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达到规范价格行为与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健全企业物价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物价员和企业价格主管人员的培训,加强与企业物价员和企业价格主管人员的联系,帮助企业完善价费管理制度,提高价格内控与自我约束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缴费负担卡”制度,凡向企业收费必须先按规定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缴费负担卡”上登记清楚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和批准文号等内容方可执收,对不亮证或没有登记清楚规定内容的,企业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三是做好涉企价费公示制度,确保价费政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企业价格公共服务机构。省物价局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由汤兹副局长负总责,石油交通和商品价格管理处牵头指导全省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专人负责价格公共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当地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应聘请一至两名物价员,建立价格服务挂钩联系制度,采取价费政策咨询会等形式加强与挂钩联系单位领导人的沟通与联系,通过或请进来等形式,及时了解企业对价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企业对价费问题的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及时处理、协调企业之间或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矛盾。
(二)建立价格查询服务平台。全省各执收单位在其收费场所,各园区在醒目位置设立价费公示牌(栏、墙)(参见附件),公布批准机关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公布价格。要根据经营项目制作统一价费公示标牌,明码标价。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明确职责。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公共服务进企业(园区)工作,认真部署
落实价格公共服务实施方案,明确一名局领导为责任领导人,确定责任科室,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明确价格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价格公共服务员职责,并具体督促价格公共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五、监督考核
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价格公共服务进企业(园区)的监督考核机制,省局将在年底前组织对价格公共服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在查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研究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的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内容,拓展价格服务工作覆盖面,创新工作方式。
附件:
价格服务进企业(园区)公示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收费性质 | 收费项目依据文件 | ||
1 | 用地管理费 | 见文件 | 国土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3]42号 | ||
2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见文件 | 国土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3]42号 | ||
3 |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 见文件 | 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2]80号 | ||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 见文件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2]80号 | ||||
4 |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 | 见文件 | 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机构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5 | 地形图 | 不超过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标准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6 | 道路测量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7 | 管线测量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8 | 竣工测量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9 | 工程测量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10 | 地籍测绘 | 不超过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标准的75%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11 | 房屋分户图测量 | 住宅 | 1.2元/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商业楼、厂房 | 1.8元/m2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 | 2.40元/m2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36号 | ||||
1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见文件 | 建设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8]122号 | ||
13 | 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 见文件 | 自收自支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9]26号 | ||
14 | 建设工程施国图审查服务费 | 见文件 | 具备施工图审查资质的自收自支法人单位 | 服务性 | 湘价服[2008]94号 | ||
15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 2000元/项目 | 地震 | 事业性 | 湘价费[2005]86号 | ||
16 | 白蚁预防费 | 2.5元/㎡ | 建设 | 事业性 | 湘价费[2008]122号 | ||
17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建筑工程 | 市(州)0.15元/㎡/日,县(市)0.07元/㎡/日 | 建设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8]122号 | |
其他项目 | 市(州)0.5元/㎡/日,县(市)0.3元/㎡/日 | 建设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8]122号 | |||
18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建设 | 事业性 | 湘价费[2008]122号 | ||
19 | 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 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 | 人防 | 事业性 | 湘价费[2007]87号 | ||
20 | 排 污 费 | 污水 | 见文件 | 环保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3]122号 | |
废气 | 见文件 | 环保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3]122号 | |||
21 |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 | ||||||
22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1.5元/㎡ | 水利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9]62号 | ||
23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2.0元/㎡ | 水利 | 行政性 | 湘价费[2009]62号 | ||
24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上年销售收入的0.6‰ | 水利 | 事业性 | 湘价费[2009]62号 | ||
25 | 园林绿化赔偿费 | (直接费+间接费)×150% | 建设 | 事业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26 |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 企业法人 | 注册资金总额1千万元及以下的 | 0.8‰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千万元 | 0.4‰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 | 不再收取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私企) | 300元/户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筹建企业 | 50元/户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企业法人申请一次性经营 | 50元/户/次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外商投资企业 | 注册资金总额1千万元及以下的 | 0.8‰ | 工商 | 行政性中型车报价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千万元 | 0.4‰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 | 不再收取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 300元/户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企业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体法人条件的企业 | 100元/户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 | 100元/户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资本)之和 | 未超过1000万元,0.8‰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超过1000万元,0.4‰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超过1亿元的,不再收取.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企业年度检验费 | 50元/户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 | 10元/份 | 工商 | 行政性 |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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