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风汽车【审结日期】2020.07.17
【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25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
【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英涛;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赵英涛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英涛
【当事人-公司】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英涛
【被告】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赵英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26:49
赵英涛、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民终25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时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英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赵英涛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按照赵英涛提供的地址以书面的方式向其发送《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10元,逾期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已于2020年6月10日签收。赵英涛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英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颖
书记员薛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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