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小迪李婷乔营
【审理法官】黄小迪李婷乔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西合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朱爱国
【当事人】广州市西合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朱爱国
【当事人-个人】朱爱国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西合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伍远亮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王聪聪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伍远亮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王聪聪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伍远亮王聪聪林闻娥
【代理律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西合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朱爱国
【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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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风汽车【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根据双方确认的《2019年西合销售部销售目标责任书》,销售提成的考核对象为以汪书军为第一责任的西合销售团队,考核期为2019年整年,按照部门考核得分计算提成比例,其中部门考核得分大于等于100分,提成比例为1%,销售总监或经理分配应提成金额的10%。 再查明,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系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西合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所作出的审计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虽然西合公司主张其系因朱爱国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给西合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但是西合公司的该主张与其出
具的通知书中所注明的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内容不相符,故一审法院根据西合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判令西合公司支付朱爱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朱爱国2018年的提成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2018年广州西合销售部年终奖励方案》,销售经理按照销售回款额度的0.8%计算提成。同时,朱爱国提交了“2018年收款明细表”、2018年销售部人员计划奖金及方案、2018年销售经理提成奖金明细表、产品买卖合同与采购合同等,显示朱爱国2018年完成的销售额合计37668004元,提成奖金金额为301344.03元。虽然西合公司对朱爱国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但是西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朱爱国销售回款的情况,却直至本案二审仍无法提交朱爱国2018年完成的销售回款额统计情况,也无法提交其调整后的提成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故一审法院采纳朱爱国的主张支持相应的提成,并无不当。虽然西合公司提交了由其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的提成调整方案,但是因为提成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相挂钩,属于劳动者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重大权益,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对此进行调整,本案中朱爱国未在提成调整方案上签字,西合公司单方制作通过的提成调整方案并不能视为与朱爱国达成了一致,且朱爱国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方案发放提成,故西合公司所发放的提成金额不符合其预先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的提成计算方法,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9年上半年的提成问题。首先,根据双方确认的《2019年西合销售部销售目标责任书》,销售提成的考核对象为以汪书军为第一责任的西合销售团队,考核期为2019年整年,按照部门考核得分计算提成比例,其中部门考核得分大于等于100分,提成比例为1%,销售总监或经理分配应提成金额的10%。由此可见,朱爱国请求直接按照部门提成比例1%计算其提成金额,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虽然西合公司主张朱爱国仅工作半年,不符合提成发放的条件,但是因为提成与朱爱国的劳动成果相挂钩,属于朱爱国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在2018年年中朱爱国也领取了半年的提成,在朱爱国提出了初步证据证实其半年的业绩已经达标的情况下,西合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朱爱国2019年上半年业绩情况,故西合公司仅以朱爱国劳动合同终止中途离职为由不支付朱爱国的提成,不符合多劳多得等基本劳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再次,虽然西合公司又主张其整个销售部门因业绩未达标而未发放提成,但是西合公司所提交的销售数据系其单方制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亦系根据西合公司单方制作的报表而做出的审计文件,故在朱爱国对此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本院对西合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另外,根据双方确认的考核方案是以销售部门作为发放提成考核对象,但审计报告是对西合公司整个经营状况作出的审计,故仅凭审计报告亦无法得
出西合公司销售部门业绩不达标的结论。最后,因双方对于2019年西合公司整个销售部门的业绩和提成计算方式均未进行充分举证,而朱爱国提出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提成方案,西合公司主张不发放提成不符合多劳多得之公平原则,故在朱爱国提交了初步证据证实其2019年年上半年业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朱爱国2018年提成金额的一半来认定朱爱国2019年上半年的提成金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西合公司、朱爱国上诉的其它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西合公司、朱爱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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