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书》的一手家用车。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 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汽车之家首付
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
(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
(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
(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
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 贷款对象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
(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职位待遇是否优厚、自身综合背景是否良好、持续发展能力是否较强,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普通资信客户和拒绝类客户。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质客户:
1.我行现有客户:
(1)代发工资客户:最近六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4000元以上;
(2)贵宾客户:客户在我行近三个月的金融净资产均值大于10万元;
(3)房产抵押贷款客户:在我行有自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客户,客户已正常还款两年以上;
(4)信用卡贵宾客户:开卡时间在一年以上,有9期以上按期还款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潜在优质客户:
(1)他行贵宾类客户,且银行对账单显示该客户近半年月均存款额大于10万元;
(2)有效的收入证明(指纳税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显示,最近一年内月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
(3)有效的资产证明(存款、有价证券等)显示,金融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4)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能源、电力、电讯行业、中央直属企业正式员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保险、信托、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高级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及管理人员;国家公立高校,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
(5)对于经营规模较大、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信用记录、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名下或家庭拥有的总资产状况确定是否为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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