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6
∙【字 号】津建质安〔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5〕1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标志牌的监制工作。
第四条 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五条 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华泰标志 第六条 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建质安〔2011〕723号)同时废止。
标志牌示意图
标牌尺寸:800mm×600mm×20mm
四边边距:60mm
字体及字号:“工程名称”等黑体40号字;“项目负责人”等华泰中楷30号字;“监制单位”黑体30号字。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