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6
【字 号】津建质安〔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5〕1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标志牌的监制工作。
  第四条 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五条 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华泰标志  第六条 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建质安〔2011〕723号)同时废止。
 
标志牌示意图
  标牌尺寸:800mm×600mm×20mm
  四边边距:60mm
  字体及字号:“工程名称”等黑体40号字;“项目负责人”等华泰中楷30号字;“监制单位”黑体30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