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7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晶阎涛李兴明 
【审理法官】王晶阎涛李兴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曲玉春 
【当事人】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曲玉春 
【当事人-个人】曲玉春 
【当事人-公司】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白雪鹏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娄超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王致富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雪鹏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娄超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王致富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雪鹏娄超王致富 
【代理律所】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曲玉春 
本院观点】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5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9:51:17 
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7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二环东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弥庆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鹏,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超,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左江道交口东南侧泉水园7-3-601-2。
     法定代表人:傅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与浙江路交口曲阜道38号-2,29至30层。
     主要负责人:巩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富,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玉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丽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曲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5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保定汽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5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市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李兴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武冬馨
书记员高志扬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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