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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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盛行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D区6159室。
投资人:任丽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笛,*,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李起梁,*,1985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上海盛行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因与曹笛、李起梁发生纠纷,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笛、李起梁价值人民币8,800,178.96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539号1幢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笛、李起梁价值人民币8,800,178.96元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539号1幢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明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瑞娜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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