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修订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为公交通行提供保障。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公交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 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
(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乡)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线以外新城区(新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三)根据功能分级的原则,构建以轨道交通、中运量(BRT、有轨电车)为骨干、地面公交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促进轨道、公交、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三网融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公交骨干线、区域线、驳运线线网布局。
(四)坚持合理换乘的原则,公交线网形成网络,使内外环线间居民小区通过一次换乘即可到达市中心。配套调整公交线路,应充分利用周边地区公交资源,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的商业网点等相衔接。
(五)遵循有序推进的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或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做好线路发展规划;应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市(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有序推进社区巴士公交线路的发展。
(六)按照“一路一骨干”原则,围绕公交走廊设置,形成“一路一骨干” 公交线网格局,确保骨干线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七)依据提高运行效率原则,优化线路运营时间。根据客流情况开设区间线、高峰线、定班线,采取灵活多样的运营组织方式,满足不同客流需求。
第七条(线路配套)
公交线路开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当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1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置公交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新建商业区应当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设施。
(二)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衔接的公交线路,在线路配套前应确保衔接道路、公交枢纽(首末站)、中途站等设施同步建成并交付投入使用。
(三)对于公交线路通行的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应满足:
1、双向通行市政道路宽度应>7m,单向通行应上海汽车>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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