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汽车产业进展政策》(国家进展改革委XX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操纵,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与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07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早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i与国ii下列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1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ii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201010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210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操纵在50ppm下列。
20101汽车环保标志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1I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12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要紧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2010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使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使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与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使用加载减速试验一不透光烟度法(I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使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asmI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一12万辆车的数
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务必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
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能够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务必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与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者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者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者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保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使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使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使用怠速法或者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能够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与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务必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者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务必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根据《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能够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
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高排放车辆目录。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与公交车提早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与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含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早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i与国ii下列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含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
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