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6
∙【字 号】郑政办[2012]81号
∙【施行日期】2012.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建设宜居城市,保障人民众身心健康,现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5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为依据,以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手段,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管理,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PM2.5和NOX(氮氧化物)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汽车环保标志 (一)总体要求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排放标准、加强源头管理、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鼓励高排放车辆淘汰等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的不断改善,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的生活空间。
(二)工作目标
1.2012年12月1日起,全市各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同步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2.2012年12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符合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环保标准。对不符合标准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3.2012年12月1日起,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大机动车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道路上行驶的超标车辆和冒黑烟车辆。
4.2013年9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专项检查工作,2013年12月1日起进行处罚。
5.2013年10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通过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段和区域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事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按照实施方案的各个时间节点持续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
(二)市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召开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席会议,督查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检验机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组织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开展机动车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工作;对县(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四)市公安局:做好车辆年审把关,对不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不予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道路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标志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时,严格核查机动车排放标准和环保检验结果;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进行查处;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联网控制和信息共享。
(五)市质监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验机构使用的排放检验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六)市交通委:对不进行排气污染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营运机动车不予办理定期审验手续;组织好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管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市商务局: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推动我市油品质量升级;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落实“黄标车”淘汰政策。
(八)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省发展改革委尽快出台我
市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收费标准;要求各检测场站公示收费标准和价格,并严格按标准收费。
(九)市事管局:负责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
(十)市工商局: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我市销售;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政府财政补贴政策的制定并按照市政府决策予以落实。
五、工作任务
(一)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加强污染源头管理2012年12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符合新车注册登记执行的环保标准,即: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其他车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本市的重型燃气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2013年7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本市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不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检验
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