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7
【字 号】洛政通[2013]15号
【施行日期】2013.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的通告
(洛政通〔2013〕15号)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加强城市区机动车尾气治理,不断改善城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和《洛阳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等,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区部分区域限制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通行。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洛河以北区域:王城大道(不含)以东,定鼎路(不含)以西,中州路(含)以南,九都路(含)以北区域,不含解放路。
  洛河以南区域:望春门街(不含)以东,厚载门街(不含)以西,太康路(含)以南,展览路(含)以北区域。
  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需要,限行区域适时逐步扩大。
  二、限行时段。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日8:00-18:00。
  三、限行车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两、三轮摩托车除外)。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四、标志核发。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限相同,且应张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五、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限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限行区域的道路入口处设置醒目限行标志。
  六、违规处理。凡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100元、记3分。
  2014年1月1日-6月30日为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违反限行规定的,以劝告教育为主;2014年7月1日后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2013年8月27日
  核发环保标志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为有效改善洛阳市大气环境质量,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第1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实行排气检测制度和机动车辆环保标志(全国通用)制度,目前洛阳市环保标志实行免费发放。
  一、已到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时间的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发放
  依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规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下简称“环检”)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检一致,也就是环检随机动车安检一同进行。《办法》中规定,未参加排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予核发安检合格标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予核发检测报告。城市区具有资质且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分别是:洛阳市圣旺广大工贸有限公司(开元大道25号)、洛阳市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王城大道88号)、洛阳市舜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涧西区武
汉路南段1号)、洛阳市财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龙门大道339号)、洛阳市一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龙门大道136号)、洛阳市谊隆车辆综合检测中心(西工区红山乡衡山路310国道口南)和洛阳易达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吉利区汽车站东站院内)。各县(市)均建设了机动车环检站,一般在安检站附近。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有效期限与机动车安检的有效期限相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到市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排放控制的治理,经复检合格核发环保标志。
  对于城市区在201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已通过安检尚未进行环检的车辆,到原安检站免费进行环检;已进行环检且合格的车辆,若未领取环保标志的,携带车辆行驶证到所进行环检的检测点,确认后免费领取。
  对于各县(市)在201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已通过安检的汽油车辆,到所在县(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环保标志发放窗口免费补发;已通过安检的柴油车辆,需到所在县(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免费进行环检。汽车环保标志
  二、未到安检时间的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补发
  补发车辆:2012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注册入户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1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注册入户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补发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9月补发2012年注册入户的车辆、10月补发2013年第一季度注册入户的车辆、11月补发2013年第二季度注册入户的车辆、12月补发2013年7月以后注册入户的车辆)。
  补发地点:按方便就近原则,凡在城市区注册的机动车辆按车主户口所在区进行补发。
  洛龙区和伊滨区到洛阳市财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补发;
  龙门石窟园区车辆到市环保部门设在车管所服务大厅的环保窗口(洛龙区开元大道25号)补发;
  瀍河区和老城区车辆到九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瀍河区九都东路和启明南路交叉口)补发;
  西工区车辆到洛阳市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或德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西工区纱厂路82号)补发;
  涧西区车辆到洛阳市谊隆车辆综合检测中心或洛阳市舜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补发;
  高新技术开发区车辆到洛阳市舜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补发;
  吉利区车辆到洛阳易达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补发;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洛龙区开元大道232号)补发。
  在各县(市)注册的机动车辆到所在县(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环保标志发放窗口补发。
  三、新注册入户的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的领取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注册入户的机动车辆,符合国家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不再进行环检,注册入户后限一周内办理领取环保标志。在城市区注册入户的机动车辆可分别在市车管所服务大厅、九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德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洛阳市舜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环保窗口办理领取环保标志;在各县(市)注册入户的机动车辆到所在县(市)
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环保标志发放窗口领取。
  四、环保标志的补发和领取需要提供的证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单位车辆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对于在2008年和2010年注册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因未到安检时间,但目前需要进行环检,本次统一到洛阳市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或洛阳市谊隆车辆综合检测中心进行免费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有效期至2014年安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