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章雪峰,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姜李,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宝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832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马树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漆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江苏宝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人民币2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树堂下落不明且未履行完毕义务。
二、多次通过“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
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023年2月23日冻结期限届满)。
2、查明被执行人涉多起关联案件未履行,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其他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678号不动产【产权证号:苏***********】,设有多个抵押权,本院关联案件已对该处不动产轮候查封(2025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
4、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如车辆、不动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办公楼已搬空且已不经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江苏宝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树堂高消费。
2022年8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000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到位款项22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淮安汽车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徐明成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