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货车年审新规来了!交通运输部刚刚发布
车辆年检,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项检测,相当于每年⼀次按《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
第⼀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上年审)业务办理⼯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普通货运车辆(不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审⼯作。
第三条⽹上年审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服务⾼效的原则。⽹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年审效⼒等同。⿎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审。
第四条⽹上年审不改变普通货运车辆审验机关、审验内容与责任主体。
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审验机关对审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上年审的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如下:
(⼀)对于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变动情
(⼆)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变动情况、按规定使⽤符合标准的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三)对于挂车,审验内容为⾏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审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车籍所在地窗⼝办理⽹上年审业务的,窗⼝办事⼈员应协助办理。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车辆年审材料,相关材料由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按规定使⽤符合标准的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能够⾃动归集的信息,⽆需重复提交。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条⿎励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协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办理⽹上年审。
第九条审验机关收到⽹上年审材料起3个⼯作⽇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
车辆结构及尺⼨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以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共享给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为依据。
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使⽤符合标准的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共享给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信息为依据。
车辆违章记录情况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记录为依据。
第⼗条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逾期办理⽹上年审业务的,审验机关本着便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原则遵照有关规定执⾏。机动车年检新规2020年新规定
第⼗⼀条审验机关通过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年审结果,也可通过短信推送⽅式告知。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下载《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审凭证》并留存。电⼦印章标注在《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审凭证》上,由审验机关加盖。
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审验机关应将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具体事项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补充提交车辆年审材料。
第⼗⼆条⿎励具备条件的省份优化审验程序,通过信息化⼿段实现车辆年审材料的⾃动判断和审验结果的⾃动告知。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扫描《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审凭证》中的⼆维码对车辆年审情况进⾏核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出⽰《普通货运车辆⽹上年审凭证》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互联⽹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查验车辆年审结果。
第⼗四条车籍所在地省份已开通⽹上年审服务系统的也可通过本省系统办理。
第⼗五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范⾃2022年5⽉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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