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
曳引与强制驱动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设 备 代 码 /
设 备 类 别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自 检 日 期
注 意 事 项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制定,
适用于电梯定期的自行检验,无机房和有机房电梯请自行对照相应的项目。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各项记录内容出现错误时应划改,不可涂擦,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在正确内容附近加盖更改章或检验人员签字。
3.在自检结果与结论两栏中的“〖 〗”内应统一用以下三种符号表示记录内容: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符合要求”或“合格”;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无此项”;
4.检验内容与要求中有“实测 mm”的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无此项的也应填写“/”。
5.本报告无自检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维保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和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6.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设备品种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
设备类型 | ■有机房 □无机房 | 设备型式 | ■曳引驱动 □强制驱动 | ||
使用单位 | 地址: | ||||
安全管理人员: 电话: | |||||
设备使用地点 | 制造日期 | 2013年08月 | |||
制造单位名称 | |||||
改造单位名称 | / | 改造日期 | / | ||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 |||||
型 号 | TKF800/1.0-JXW-VVVF | 产品编号 | |||
下次制动试验时间 | 对重块数量或高度 | 块 | |||
限速器下次校验时间 | / | / | |||
设备技术参数 | 额定载重量 | 800kg | 额定速度 | 1.0m/s | |
层站数 | 11层11站11门 | 控制方式 | 集选 | ||
主要检验 仪器设备 | ■1、万用表,■2、钳形电流表,□3、转速表,□4、秒表,□5、照度计, ■6、卷尺,■7、钢直尺,■8、塞尺,□9、磁力线锤,■10、游标卡尺, □11、砝码,12、限速器校验仪 | ||||
备注 | 该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的相关要求。 | ||||
自检结论:合格 自检员签字: 、 年 月 日 | 维保单位许可证编号: (加盖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序 号 | 项目及 类别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自检结论 | ||||||||
1 | 1 技术 资料 | 1.4 使用 资料 B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 ||||||||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 | ||||||||||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 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 | 〖√〗 |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机动车年检新规2020年新规定〖√〗 |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 ||||||||||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 ||||||||||
2 |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 2.1 通道与通道门 C |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 〖√〗 | |||||||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③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 〖√〗 | ||||||||||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 〖√〗 | ||||||||||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 〖√〗 | ||||||||||
3 | 2.5 照明 C |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 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 〖√〗 | ||||||||
4 | 2.6 主开 关B | 〖√〗 | |||||||||
5 | 2.7 驱动主机 B |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 | ||||||||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 ||||||||||
(4)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 ||||||||||
★(5)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应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
6 |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 〖√〗 | ||||||||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 |||||||||||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按钮应防止误操作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③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 〖/〗 | ||||||||||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 “关”状态〖/〗;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 〖/〗 | ||||||||||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 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 〖/〗 | ||||||||||
7 | 2.9 限速 器 B |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设有在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及验证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 〖√〗 | ||||||||||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 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 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实测 /m/s | 〖√〗 | ||||||||||
8 | 2.10 接地 C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 〖√〗 | ||||||||
9 | 2.11 电气 绝缘 C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实测0.4MΩ 实测0.8MΩ 实测 / MΩ | ||||||||
安全电压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
10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备 | 3.4 井道安全门 C |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 〖/〗 | |||||||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 | ||||||||||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
11 | 3.5 井道检修门 C | (1)高度不小于 1.40m,宽度不小于 0.60m〖/〗; | 〖/〗 | ||||||||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 | ||||||||||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
12 |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 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实测0.14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实测/ 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 | ||||||||
13 | 3.10 极限开关 B |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 | ||||||||
14 | 3.11 井道照明 C | 井道应当装设常备式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 ||||||||
15 | 3.12 底坑设 施与装置 C | (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 | ||||||||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 〖√〗 | ||||||||||
(3)底坑内应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并标有“停止”字样,且有防止误操作保护〖√〗。 | 〖√〗 | ||||||||||
16 | 3.14 限速器绳张紧装置B B |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 〖√〗 | ||||||||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 | ||||||||||
17 | 3.15 缓冲器 B |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m/s 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 〖√〗 | ||||||||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 | ||||||||||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 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 | ||||||||||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下限:150mm 上限:400mm)〖√〗。 | 〖√〗 | ||||||||||
18 | 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B |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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