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4.04
【字 号】甘人社通〔2021〕123号
【施行日期】2021.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12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中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人社厅进行年检,其他由各市州、县区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二、年检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20年工作总结(主要是培训情况、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安
全管理、财务管理、收费情况、招生宣传和上一年度年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二)2020年度党建工作总结(主要是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是否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三)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机动车年检新规2020年新规定  (四)2020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清样。
  (五)《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结果运用
  (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年检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在办学期间,办学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发布虚假广告、被投诉案件中学校负有主体责任、违规开展招生培训、出租转让办学资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办学等其他情形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查验收,在复查验收通过前,不得开展培训招生,也不得进行办学宣传。
  四、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查阶段(4月10日—4月20日)由各地人社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本通知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各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
  (二)审核审查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各级人社部门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送的年检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三)实地抽查阶段(5月4日—5月15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全面审查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所属学校总数的30%。重点对依法办学情况、社会信誉度、教学秩序、培训质量、党建工作和各项制度建设等进行全
面检查。
  (四)结果公布阶段(5月16日—5月25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全面年检、实地抽查形成年检结果,将年检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是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年检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二)要加强党建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98号)要求,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党建工作与培训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建工作台账,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三)要加强招生广告备案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相关要求,各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年度年检工作,要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实施职业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事项进行备案管理。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要做好报送工作。请各市(州)人社局根据年检结果填写《市(州)2020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与年检工作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五)材料格式要求。为了年检材料便于查阅存档管理,所有上报材料和表格均双面打印,材料3号仿宋体,字迹清楚、工整。
  联 系 人:毛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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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4日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略)
  2.《各市(州)2020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