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公安  道路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 
【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郑州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公司】郑州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机动车年检新规2020年新规定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到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而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为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对上诉人的案涉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是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而非被上诉人。经本院进一步调查核实,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案涉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后,负责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上诉人案涉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尚未处理,视为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不合格,要求上诉人对交通违法行为先行处理后再办理年检,并未将案涉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年检材料通过车辆审验系统传送给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上诉人案涉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年检申请材料事实上是被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私自扣下,被上诉人并未收到上诉人就案涉
车辆提交的机动车年检材料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故被上诉人不存在对案涉车辆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虽有不当,但结果可以维持,本院不再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8:51:45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妹汽车租赁公司系牌号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2020年9月16日,妹汽车租赁公司职工张小利到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检验。案涉机动车在安全技术检验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遂告知张小利因其涉案机动车有违法未处理,待其处理后方能发给检验合格报告,亦可通过公安内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平台上传妹汽车租赁公司的
机动车送检信息。张小利对涉案车辆检测报告进行了拍照。后妹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郑州交警支队作为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规定,6.2联网查询指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妹汽车租赁公司职员张小利到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案涉车辆检验,在联网查询时发现妹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一栏中是检测人员填写为无,但工作人员已向张小利告知,其送检车辆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但有违法未处理,车辆不符合能通过国家标准
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不能给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待处理完毕违法记录,方能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张小利遂对相关的检验报告进行了拍照,印证了妹汽车租赁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车辆检测机构为其颁发的已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妹汽车租赁公司在案涉车辆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况下,要求郑州交警支队对其所有的案涉车辆办理通过年审检测标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妹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妹汽车租赁公司诉称:一、原审认定案涉车辆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错误的。经检测,上诉人的车检合格。被上诉人依法应该发给上诉人安全检测合格标志并在上诉人行驶证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二、上诉人的车辆有违章未处理不是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据此,只要上诉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被上诉人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有违章未处
理不是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被上诉人捆绑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豫7101行初587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证据录像视频一份,证明2020年9月16日去审车,车辆检验合格后,检测站工作人员称车辆检验合格了,但是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提交不了交警队,电子上传不过,必须得把违章处理了,才能发放检验合格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由检测站工作人员答复,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没有收到该检测机构提交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申请,故不存在不予审核的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去郑州百利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